建筑工程用电施工照明一般要求:
1、在坑、洞、井内作业、夜间施工或厂房、道路、仓库、办公室、食堂、宿舍、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,应设置一般照明、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。在工作场所内,不得只设局部照明。停电后,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,必须配置应急功能的照明灯具。
2、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、长寿命的照明光源,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,建议采用能耗较低,光效高的LED灯具。并保证瞬时启动,不会因电压不稳及谐波干扰等问题造成其它影响。
3、照明灯具的选择须按照以下环境条件确定:
a、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,应选择密封型防水照明灯具;
b、含有大量粉尘但无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,应选择密封型防尘照明灯具;
c、有火源或者可燃性气体的场所,按危险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灯具;
d、存在较强频率振动的场所,选用防震型照明灯具;
e、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的场所,应选用防腐型照明灯具;
4、照明灯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,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灯具和器材。